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管理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