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三配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予以核实。

按照规划配建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