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
(一)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建立重大事项汇报制度,接受业主咨询和监督;
(二)执行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等级标准;
(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计费方式、收费依据和标准等有关事项;
(四)每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布共用设施设备费用分摊等物业服务代收代支费用情况;
(五)合同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应当与业主或者有关单位结清债权债务,并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及有关资料、设施、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