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逐步组织对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区域实施综合改造。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综合改造后的住宅区域业主按照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物业管理区域,确定管理方式,并推广专业化物业服务。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