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九条已修改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二百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的,应当配备工会工作人员。职工二百人以上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事业单位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人数可以按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三配备。乡镇、街道工会应当按规定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工会工作人员。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