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依法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乡镇、街道建立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应当有工会代表参加。

地方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有同级地方总工会的代表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审理、评议、评查等工作,应当有工会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参加。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