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其他企业、组织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工会委员会支持和组织职工参与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企业、事业单位工会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督促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厂务(事务)公开,推进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