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工会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会应当督促企业加强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确保劳动安全卫生,维护职工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应当督促企业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权益。工会建立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组织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