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十二条已修改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事业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