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五章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第六十三条已修改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