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依法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报请批准时,应当提交报请批准地方性法规的书面报告、地方性法规文本及其说明。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