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已修改

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程序、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程序,分别由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参照本条例第四章规定的程序规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