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 省的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第二节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