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出具《医疗广告证明》。对违法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