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四章 自治州的经济建设第三十一条已修改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增强生态保护意识,加强辖区内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的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加强生态环境的预测、预警工作,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使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同步发展,逐步实现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重视解决生态移民群众的后续产业发展、生活来源和基本生活保障问题。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应当为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作出贡献,并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享受合理的利益补偿。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