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州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条已修改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活动中,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对不通晓藏语言文字或者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藏、汉文字。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