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废止

信访人依法进行信访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扣压信访人的来信和来访材料、资料;不得刁难、压制、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