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四条已废止信访人对行政机关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复核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复查机关和办理机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