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信访人对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不服需要申请复查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信访人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持处理决定书向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复查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抄送原办理机关;
(二)复查后,确认原处理决定正确的,复查机关应当予以支持,并在复查结束之日起5日内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决定书,并告知原办理机关;
(三)复查后,确认原处理决定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复查机关可以退回原办理机关重新办理,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并告知信访人;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