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结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书面答复意见应包括下列事项:

(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

(二)办理机关对事实的认定;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

(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

(五)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