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事项办结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告知信访人。书面答复意见应包括下列事项:(一)信访人的投诉请求;(二)办理机关对事实的认定;(三)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四)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五)信访人不服处理意见寻求救济的法定途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