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信访条例/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和受理第二十条已废止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提供本人的真实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基本事实、理由及明确要求。申诉、控告、检举的,应当写明被申诉、控告、检举人的姓名、单位、地址和事实、证据、线索。走访反映情况,应当在公布的接待时间到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提出信访事项、反映共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确需走访反映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名。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