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有管理本地方财政的自主权,依照国家财政体制规定自主地编制、调整属于本地方的财政收入和预算。

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或者调整财政收入、支出基数时,享受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照顾。

自治县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机动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例高于一般县。实行分税体制后,享受国家在共享税上对民族地区的照顾。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决算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财政预算在执行中的部分变更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