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自治县依法管理和保护、利用土地资源,严格控制城乡建设用地,禁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

自治县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征收征用土地时,应当给予补偿。

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部分以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县用于耕地开发和土地资源的管理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地方法规 ·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