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各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构成,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其比例应不少于百分之七十。

保持农业技术推广队伍的稳定,发挥农业技术推广人员的业务技术专长,不得随意抽调农业技术推广人员从事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