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第二十条有效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职工定额编制,使师生保持合理的比例。未经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抽调中小学教师改做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