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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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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

第二十条

有效

中小学教师的管理、调配,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要严格执行中小学教职工定额编制,使师生保持合理的比例。未经县(市、区)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准抽调中小学教师改做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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