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三章 教师第十六条有效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忠于职守,勤奋学习,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文化水平和业务能力,胜任教学工作,完成教学任务。教师要爱护学生,禁止体罚学生。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