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二章 学生第十条有效丧失学习能力的儿童,可免于入学;因病和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儿童,可延缓入学。儿童免学、缓学,需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城市的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延缓入学的期限为一年,届时仍不能入学者,应再办理审批手续。儿童免学、缓学的具体条件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