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省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有关规划;
(三)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工作;
(四)负责全省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重大建设项目中涉及水资源及防洪内容的论证工作;
(五)组织指导大中型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和农田水利、防汛抗旱、水土保持等工作;
(六)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监测、保护和节约用水;
(七)组织实施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处理水事纠纷;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内重要江河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流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调度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节约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