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节约及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和增加资金投入,推进科技创新,改善水环境,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