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划定河道采砂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并向社会予以公告。

单位和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应当按照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依法缴纳管理费。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