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依法划定的水功能保护区内,禁止一切对水资源有不利影响的开发活动;保留区和缓冲区禁止增设排污口;开发利用区的水质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