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在水源涵养林区域内,禁止伐木(除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垦荒、限制采矿、采药和放牧。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