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条已修改企业或者个人修建水电工程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下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1万千瓦以上5万千瓦以下的,由市(州)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