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具体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