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二)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的;(三)索取、收受贿赂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五)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