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八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组织开展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和避孕节育优质服务等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妇女和出生婴儿的健康水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