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30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其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