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生育调节第十八条已修改民族自治地方的夫妻双方均系农村居民,其中双方或者一方系东乡、裕固、保安族以及居住在人口稀少的牧区、林区的藏、蒙古、撒拉、哈萨克族,已生育两个子女,要求再生育的,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