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十一条已修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日常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