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日常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办法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