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已修改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区不低于30%,旧区改造不低于25%;(二)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35%;(四)城市商业区、工业企业不低于20%。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