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因调整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足。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