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已废止流动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给原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