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 人才流动争议处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流动人员按照本条例规定离开原单位后,原单位应在30日内向流动人员委托的有资格代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业务的人才服务机构移交人事档案。逾不移交的,人事行政部门可以直接调转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