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要求流动的人员,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流动原因、方式和去向。

所在单位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对没有合同纠纷或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应予同意;对需要提前解除合同或者辞职的,逾期不予答复的视为同意。

所在单位对同意和视为同意的流动人员应在10日内办理离职手续。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