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申办个体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州、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

(一)申请报告;

(二)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诊疗科目、组织机构;

(三)业务用房、医疗设备和流动资金等证明资料;

(四)从业人员的学历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青海省社会办医个体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考试合格证书》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及县级以上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五)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