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和审批第八条有效申办个体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州、县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和证明:(一)申请报告;(二)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诊疗科目、组织机构;(三)业务用房、医疗设备和流动资金等证明资料;(四)从业人员的学历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青海省社会办医个体医疗机构医师执业注册考试合格证书》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及县级以上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五)相应的规章制度;(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