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藏族自治州个体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章 设置和审批第十二条有效个体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诊疗科目相对应。不得使用下列名称:(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的名称;(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三)冠以“中国”、“省”、“州”、“县”、“乡(镇)”等行政区划名称;(四)使用“中心”、“疑难病”、“专治”、“名医”等名称。地方法规 · 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