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农药使用者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农药使用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为的,依照《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