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Amended

农药使用者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的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农药使用者,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农药使用者违反本规定,有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行为的,依照《海南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