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农药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