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气管理第二十八条已修改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应由用户管理的燃气设施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