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